辉南县诚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宋贵有与辉南县诚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23民初1234号
原告:宋贵有,住辉南县。
被告:辉南县诚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宋贵有与被告辉南县诚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宋贵有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贵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贵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0元,保全费850.00元,由原告宋贵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