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1031号
原告吉林市泷鑫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泷鑫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泷鑫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泷鑫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6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元忠
书记员 戈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