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483号
原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榆县新发街大通路。
法定代表人:段凤涛,法人。
被告:**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前郭县查干淖尔。
法定代表人:曲彦单。
被告:*****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通榆县开通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6.00元,由通榆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