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8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彦丹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占清
{文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