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22民初289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彦丹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占清
{文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