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民辖3号
原审原告:内蒙古金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MA0NF4G29Q,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加工公司电厂输煤系统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MA0Y633P2E,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查干淖尔社区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202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0)内0581民初1532号内蒙古金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移送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合同的效力属于实体审查范围,在未经实体审查前,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仅以公章不一致为由径行认定管辖条款无效的做法不当,故本案应由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即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20)内0581民初1532号民事裁定;
二、内蒙古金峰吊装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林中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丽
审 判 员 张 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道日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