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3825号
原告:建邦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东方亚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建邦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东方亚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