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美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旗舍伯吐镇人民政府、辽宁福美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502民初758号 原告:*******中旗舍伯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中旗舍伯吐镇中心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科左中旗金伯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福美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二路艺术巷3-1栋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旗舍伯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辽宁福美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旗舍伯吐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旗舍伯吐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旗舍伯吐镇人民政府负担909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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