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81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乡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927175349。
原告**诉被告***、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正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素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