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5637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滨州滨城翔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乡陈家村。
原告**与被告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财产保全费1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