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35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乡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云连凯,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长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4-1号(15A-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15A-13)。
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沈阳长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辽0106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长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92000元及利息,公告费710元,案件受理费46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无房产;3、电话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张 迪
审判员 秦 木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