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睿,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927175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6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2)豫1602民初112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0.9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