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28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出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92717534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3596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921218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女娲防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1921218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