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9527号
原告:辽宁省珺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西关乡罗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赛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营城子大街7-1号2门。
原告辽宁省珺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泰富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省珺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邢利利
书记员林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