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华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5财保11号 申请人: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龙井市安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边华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长白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华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华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支行(银行账户:XXXXXX)的存款219000元。申请人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吉HX**,车辆识别代号LYVUE10081B511376,发动机号7482178,***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华正电梯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支行(银行账户:XXXXXX)的存款219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延边伊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吉HX**,车辆识别代号LYVUE10081B511376,发动机号7482178,***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银花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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