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鲅民一初字第00717号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侠,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公司诉被告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41元,减半收取18770.5元,由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修建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震
审判员*娜
审判员张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