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

长春市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13执保14号
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X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