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13执保14号
申请人:长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先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X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姜兰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