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民初1875号
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现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新时代民爆(辽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