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尊远建材有限公司、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石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圣荷园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奎,经理。

本院(2021)辽029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收益、到期债权、投资权益;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清单另列)。

执行金额:本金1219124.65元、案件受理费78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裁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及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夏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