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执1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尊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石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清。
被执行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圣荷园3-2。
法定代表人:李洪奎。
大连尊远建材有限公司和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29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1219124.65元、案件受理费78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辽0291执15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审判员 王 琦
审判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