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3107号-1 申请人:***,男,1970年7月13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传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圣荷园3栋-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连振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辽0291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小区82栋-2-13-1号房屋。现申请人***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小区82栋-2-13-1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