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南路七小区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忠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小区11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大连龙兴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13-3)号2-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忠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龙兴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的同时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姜 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梁 萍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