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681执保54号
申请保全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公安街94-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男,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申请保全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丹东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辽0681执保5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