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2民初12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5元;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