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2民初12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5元;被告(反诉原告)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