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凤城市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白石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82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凤城市。 被告:凤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大堡镇***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75-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凤城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