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

中联众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07民初186号
原告:中联众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南大庄村东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有限公司院内14幢一层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全,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87号(襄州区发改局院内办公楼4楼405室、415室)。
法定代表人:贾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联众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联众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众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