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5828号
申请人: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升路64号19栋3层342室荣恒企业孵化园023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F09E16。
法定代表人:马甲,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汉江一路民发世界城浅水湾2幢2单元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49180MXY。
法定代表人:贾征。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315087R。
法定代表人:何义斌。
原告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745113.42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铁牛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资金745113.42元或者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46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纬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曾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