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6财保254号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05月0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李苯唑,女,1987年06月0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于锐,男,1963年08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李秀梅,女,1963年03月04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勝心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庆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
法定代表人:于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钓鱼台美高梅公寓3号楼305的房屋一幢,并已提供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由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钓鱼台·美高梅公寓3号楼305的房屋一幢,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廉 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