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庆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吉林省庆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271号 原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1期(E-2区)E2-11幢908号房。 经营者:李**,男,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庆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腾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鲁家村村民委员会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可心。 被告:**,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曹云彬,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庆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腾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云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庆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腾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云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已减半),由原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宁 禄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