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民初2193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坤乐防水建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食品厂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石桂荣,经营者。
被告:吉林中蓝弘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北大壶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201417。
法定代表人:张景利,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刘甲书,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坤乐防水建材商店诉被告吉林中蓝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刘甲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坤乐防水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坤乐防水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玉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