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蓝弘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中蓝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202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中蓝弘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利,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中蓝弘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吉02民终4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将48192.00元汇入本院账户,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将其中46486.00元交付申请人,多余部分1706元退还被执行人。执行费614.00元已交纳。本案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法院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0202执580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黄 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