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北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市太和区山山焊接材料商店、锦州北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11执647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山山焊接材料商店,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2210711MA0UURA563,住所地辽宁锦州太和
区新民乡新民村。
被执行人:锦州北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70074712698XY,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杏山镇。
法定代表人:毛爽。
关于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太和区山山焊接材料商店与被
执行人 锦州北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州北山钢结构工
程有限公司在40321201010424856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
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锦州北山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辽宁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403212010104248567账户内存款人民
币4048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