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21执异73号

案外人: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宏庄。

地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紫都台镇。

申请人:**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5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对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25万元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诉称:一、异议人与武汉凯迪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异议人与武汉凯迪对于涉案的工程不存在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二、异议人与(2018)辽0921民初551、552号生效判决并无关系,因此冻结异议人资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贵院将异议人的账户予以冻结影响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异议人的全体员工及异议人的债权人及税务机关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异议人请求解除对125万元的查封,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据(2018)辽09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8)辽0921执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书,将阜新市凯迪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125万元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案外人阜新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的公司,且阜新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非(2018)辽09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故阜蒙县法院将案外人阜新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查封显属不当,故本院对案外人阜新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8)辽0921执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宏野

审判员  赵丽群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