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伍宏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厦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92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胡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岩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姬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