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民初1566号
原告:**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家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伍宏容,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69779581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威,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系阜新市细河区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蒙县紫都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1680079348T。
法定代表人:方宏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芬,系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4643583J。
法定代表人:于永合,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市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能源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韩万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