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03民初25274号之一
原告:沈阳新海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
原告沈阳新海威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书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