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755号
原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号4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截至2023年2月27日,原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晨
书 记 员 ***(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