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18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龙湖恒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龙湖恒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