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318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龙湖恒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德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龙湖恒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