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电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与辽宁电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17895号
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2410625695R。
法定代表人:姜德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英,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电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240624509Q。
法定代表人:付金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诉被告辽宁电力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志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