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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81执42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兴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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