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81民初8336号
原告: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72154965E,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北方国际机电五金城炫****。
法定代表人:贾洪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宁,系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辽宁鸿键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