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执117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健康路**。
负责人李文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立新,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董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洋,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七路**
法定代表人朱素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兵马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宏伟区科技路5号的面积为132.61平米房产(权证号00××**)、坐落于宏伟区高新开发区科技路**的面积为135.42平米房产(权证号00××**)。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立奇
审判员 杨 源
审判员 张洛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