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健康路**。
负责人李文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立新,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董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洋,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南七路**
法定代表人朱素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兵马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廷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辽化支行与被执行人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最高法民再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阳合成催化剂有限公司、辽宁添玺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采取了网络查控、人工查询等措施,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但账户余额大多数严重不足,申请人明确表示对查封财产暂不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未采取进一步执行的措施。
2020年12月2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惩戒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奇
审判员 张洛良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