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0执恢4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阳辽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821975972J,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49756475J,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1××××78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55852.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