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8号之三 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 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市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2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 安区珍珠街23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 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