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8号之三
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
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市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2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
安区珍珠街23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
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