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92民初8号之一 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市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25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23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6元,减半收取1,108元,由原告辽宁共创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