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21民初3319号 原告: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洢凡,******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润公司)与被告**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洢凡,被告前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前旅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暂计:10,677,143.07元(已扣除质量保证金),上述款项利息自2021年6月23日起计算,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4.2条的约定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现按LPR年率3.8%)支付双倍利息,暂定:509,109元(截止日期2022年2月7日计算);2.前旅公司应给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15,787.93元,利息自2021年12月2日起(现按LPR年率3.8%)支付双倍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前旅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鼎润公司在2020年3月中标前*****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一标段,中标工程地点:***镇妙音屯、小地房**、八排屯、长山镇上白家店屯、下白家店屯、骆驼岗**,***渔场小七家**,中标价格11,798,849.36元,现上述工程已经施工验收完毕,现已投入使用。根据鼎润公司与前**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水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客观实际情况,前旅公司是实际的发包人,给付工程款主体,县污水管理办公室系接受前旅公司的委托与鼎润签订的承包合同的主体,工程结算申请系前旅公司签署确认,鼎润公司开具的发票也系前旅公司,现双方推卸责任迟迟不予给付工程款,根据现场施工,根据签订变更工程量,现审核价款17,192,931元,前旅公司已支付6,000,000元,剩余11,192,931元尚未给付,扣除质量保证金515,787.93元,前旅公司应当立即给付10,677,143.07元工程款,请求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前旅公司辩称,1.鼎润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质保金数额均属实同意给付。2.鼎润公司主张资金占用费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污水处理工程虽然超概算,但超概算原因系设计问题导致,是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均无法预料的,这并不是前旅集团公司的过错或原因造成的,因此鼎润公司主张支付双倍利息的该项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2日,前**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前委编办发[2019]X号文件《关于设立县污水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为推进全县乡镇污水项目建设工作,设立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做好项目建设,全面完成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招标、建设、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该机构为临时机构,待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该机构自动撤销。2019年7月31日,前**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载明机构名称为县污水管理办公室,机构性质为机关(临时机构),负责人为***,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2019年12月18日,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与前旅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建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2019年前*****生态保护项目专项债券已于2019年9月26日发行,**省人民政府系专项债券的发行人,前**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系2019年前*****生态保护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是前旅公司,所有前期一直由其委托做的,由于要申请环保专项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和环保厅的要求,项目建设主体不能由企业直接来做,由事业单位来做,经县政府决定将项目实施机构更换为县污水管理办公室。该项目由县污水管理办公室委托前旅公司代建,继续做前期手续并组织建设。县污水管理办公室经前**政府授权作为***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实施机构委托前旅公司具体实施该项目,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前旅公司接受委托后,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全面实施该项目。前旅公司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应单独开立专项结算账户,用于收取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县污水管理办公室除拨付该项目的项目资金和监管资金使用外,不参与该项目的实施工作。县污水管理办公室根据前旅公司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按照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及时向前旅公司拨付该项目的项目建设资金。2020年3月30日,县污水管理办公室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鼎润公司承建前*****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一标段工程,并于2020年4月1日与鼎润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前*****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一标段。2.工程地点:***镇***屯、小地房**、八排屯、长山镇上白家店屯、下白家店屯、骆驼岗**,***渔场小七家**。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前发改审批字[2019]X号文件。4.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80%、环保专项资金和自筹20%。5.工程内容为污水站2座(处理规模50m³/d),污水收集池2座,敷设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及本标段图纸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格为11,798,849.36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算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3.2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二年,15.3.1质量保证金和15.4.1保修责任的内容与通用条款内容一致。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7.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4月1日,鼎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并于2020年12月1日竣工。同日,案涉工程经建设单位前旅公司、监理单位**前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哈尔滨瀚科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查单位**省恒基岩土勘测有限责任公司验收,结论为合格。2020年6月1日,前旅公司通过延边农商行前郭支行***公司转账6,000,000元。2021年6月23日,经前旅公司委托,**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审查书》,该审核书载明:一、项目概况1.1、工程名称:前*****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一标段;1.2、建设地点:***镇***屯、长山镇上白家店屯、下白家店屯、骆驼岗**,***渔场小七家**。1.7、工程内容和规模:污水站2座(处理规模50m³/d),污水收集池2座,敷设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及本标段图纸全部内容;1.8、合同结算形式:资金来源为政府专项债券80%、环保专项资金和自筹20%,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为11,798,849.36元,固定综合单价。七、审查结果:前*****周边村屯污水处理工程一标段结算提报值为19,565,895元,审定值为17,192,931元,审减值为2,372,963元,审减率12.13%。本工程审定金额超过概算金额的原因是,因为设计漏项,整个污水项目缺失污水集水井100个、混凝土收水井741个、深基坑支护(钢板桩3处)、破损道路恢复(20cm混凝土道路恢复6994平方米)、成井降水点3处、污水处理站吉污水提升泵站土方量漏项共1497立方米,相应土方工程量有所增加。污水处理工程虽然超概算,但超概原因系设计问题导致,是签订施工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且在该问题出现后,按照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和施工,因此超概正常。另查明,1.案涉工程约定质保期为2年的包括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案涉工程部分项目变更,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量认证单》**确认。3.合同内增加工程量部分价格按投标文件价格执行,合同外增加部分项目价格按**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执行。4.因前旅公司未支付鼎润公司工程款,鼎润公司以前旅公司和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10,677,143.07元并支付利息及工程质量保证金515,787.93元。2022年9月19日,鼎润公司撤回对前**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关于鼎润公司主张前旅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与前旅公司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内容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与鼎润公司签订,但案涉工程由前旅公司具体实施,工程款也由前旅公司***公司支付,前旅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建设单位。县污水管理办公室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只是为了项目程序符合规定,县污水管理办公室并未参与该项目的实施工作,据此,鼎润公司与前旅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案涉工程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由鼎润公司承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中,鼎润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义务,且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前旅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就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本案案涉工程款数额经第三方**精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确定工程价款为17,192,931元,鼎润公司和前旅公司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前旅公司已***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0元,再扣除质保金515,787.93元后剩余工程款10,677,143.07元前旅公司应予给付。关于鼎润公司主张2倍违约金问题,前旅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即违约金虽具有惩罚性,但与实际损失大致相当,不能过于高或低,鼎润公司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双倍支付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息基础上加付30%,即4.94%计算违约金;因案涉工程质保金已到期,前旅公司亦同意返还,故本院对鼎润公司要求前旅公司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关于案涉工程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案涉工程已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招投标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漏项等原因,前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量予以变更且经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量认证单》**确认,因此对案涉工程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予保护;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鼎润公司撤回对前**乡镇污水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告诉,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77,143.07元并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4.94%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郭尔罗斯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515,787.93元; 三、驳回原告松原市鼎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4,459元,由被告前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