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奕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通化市奕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3民初679号 原告(被告):***,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原告):通化市奕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永安委070幢(通钢五号门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帏,董事长。 ***与通化市奕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通化市奕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均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二区劳人仲[2022]第40号仲裁裁决书,起诉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本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吉0503民初65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