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师范东里13-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空港新区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1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办理营口华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电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24601.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及查明财产情况:
1、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于2022年10月26日开始到保险公司、工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于2022年10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辽沈银行存款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3、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次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继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