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2490号 原告:任福彬,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富竹小区1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锦州市凌海市。 被告:铁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 负责人:***。 原告任福彬与被告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任福彬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任福彬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