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民初2490号
原告:任福彬,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奉***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富竹小区13-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锦州市凌海市。
被告:铁岭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
负责人:***。
原告任福彬与被告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县人民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任福彬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福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任福彬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