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市鹿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鹿泉区*******公路7号。统一信息代码:11130185754014660P。
法定代表人:**。
被告: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富竹小区13-20号。统一信息代码:91210800319027299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鹿泉区***人民政府、***、营口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